全球环境基金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3-3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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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基金(GEF)是关于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土地荒漠化的国际公约的资金机制。GEF通过其业务规划,支持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家水域、臭氧层损耗、土地退化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领域上开展活动,取得全球效益。

自1991年启动以来,GEF已通过1000多个项目,向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了大约40亿美元赠款,并从各种渠道吸引了120亿美元的项目融资。2002年8月,32个捐资国保证,在随后4年内,向GEF提供近30亿美元,用于GEF活动。

GEF的改组和目的:
1 改组后的GEF将按照本通则来组建。本通则已在1994年3月14-16日瑞士日内瓦会议上得到GEF参加国代表的认可,并应由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规章和程序要求加以通过。

2 基于执行机构的伙伴合作,GEF将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机制运作,在以下四个领域内为实现公认的全球环境效益所采取措施的议定额外成本提供新的、额外的赠款和优惠资金:
(a) 气候变化;
(b) 生物多样性;
(c) 国际水域;
(d) 臭氧层损耗;
(e)土地退化,首先是荒漠化和毁林;及
(f)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3 与以上重点领域相关的为实现全球环境效益的化学品管理活动的议定额外成本应有资格得到资助。其它在《21世纪议程》中列出的相关活动,只要是通过保护属于重点领域范畴的全球环境而实现全球环境效益的,经理事会同意,也应有资格获得资助。

4 在处理特定的全球环境问题时,GEF应确保其活动的成本效益;应资助由国家推动的、以国家重点为基础的、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项目;并应保持充分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从而达到上述目的。

5 GEF的业务政策应由理事会根据第20条(f)款决定;业务政策应就公开全部GEF资助项目的非保密信息、在整个项目周期中与主要团体和地方社区协商并使之适当参与等问题作出规定。

6 为了部分实现其宗旨,依照第27条和第31条制定的合作安排或协议,GEF将作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临时资金机制,并将作为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所需资金机制的临时运营机构。如果公约的缔约方大会要求,GEF将继续作为履行这些公约的资金机制而提供服务。GEF也应能够作为为履行《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所需资金机制的运营机构。在这些方面,GEF将在公约缔约方大会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缔约方大会将为履约活动制定政策、规划重点和资格标准。GEF还将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2条第1款的活动提供议定的全部成本。

GEF的执行机构应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银行。这些执行机构应就它们执行的GEF资助活动向理事会负责,包括GEF项目的准备和成本效益;并应在各自专长领域、根据按本通则附件D所述合作原则制定的机构间协议,就执行理事会的业务政策、战略和决议向理事会负责。执行机构应与成员国、秘书处、GEF受援者和其它利益方包括地方社区和非政府组织保持合作,以促进本基金宗旨的实现。

CEO应定期召开执行机构首脑会议,以促进机构间的合作与沟通,并审议关于实施GEF资助活动的业务政策问题。CEO应将他们的结论和建议递交理事会考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德宝新园22号楼德宝饭店417、419,
邮编:100044
电话:86-10-68334530/68332294
传真:86-10-68334531
Email:gef@gefchin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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